第二章:资质等级和标准
第六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 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其中《工程设计证书》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按行业或工程性质分类。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设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四个专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实行一个行业一认证制度。
第八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按承担不同业务范围一般分为甲、乙、丙 、丁四个等级。分级标准的主要依据为: (一)各专业技术人员及执业注册人员的配备; (二)完成项目的能力、技术特长和业绩; (三)技术水平、技术基础工作能力; (四)技术装备、工作场所、勘察设计质量及管理水平; (五)注册资本。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制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第十条 持有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业务;持有丙、丁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