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质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持证单位的资质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对不具备条件的,应报原发证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 收回其证书。当由乙级降为丙级或丁级时,应由原发证部门通知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重新审核发证。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本规定第十 五条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资格许可证件, 只限于本单位使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严禁无证勘察设计,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 单位人员为其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持有《工程勘察证书》或 《工程设计证书》,同时持有《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或《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勘察设计单位,无收费资格证书的,不得在社会上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
第二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应按 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 承接业务,只能以原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提供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收取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须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注明。凡实行 注册制度的专业,须加盖注册设计人员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应聘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 设计业务。外单位聘用,应由原单位出具外聘证明。离退休人员可作为单位技术资格认定条 件,但其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技术人员的30%。应聘的离退休人员应与聘用单位签订 不少于二年的聘用合同。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宜担任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 计业务的,必须实行定期聘任制度,办理聘任手续。教师定期聘用人数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技 术人员总数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教师应聘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期间,不得再兼职从事与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无关的教学等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