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第三章:投标承包

第十四条 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的单位,不受行业、地区的准入限制,均可申请参加公开招标。境外单位申请参加国内招标的,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认定资质。省外单位参加公开招标的,中标后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实行邀请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的,应当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在省交易管理机构登记档案中具有良好业绩的单位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十五条 投标书需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盖章签字、密封递交。投标书递交后,投标单位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书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自行撤回、否认或修改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或者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投标书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不符或逾期递交的,无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和收费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自主投标报价。开标后,投标报价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更改: (一)招标文件约定采用“二次竞标法”,按约定方法修改第一次报价的; (二)报价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工期不一致而修改报价工期的; (三)扣除由于招标单位原因造成超过发包范围和报价口径部分的; (四)修正除工程量、单价、费率以外,且招标文件约定的算术性错误的。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并提倡按统一工程 量清单报价。不能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的,可以采用单价、费率报价,但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图后的约定时间内,根据中标费率、单价及其他承诺条件编制施工图报价,提交招标单位审查,并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