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业活动,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及其承发包、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从事建筑业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业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业行业协会根据章程维护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督促建筑业企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