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主持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无效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的;(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代表和招标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不得少于五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评标、定标的依据:(一)项目总承包,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二)设计,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收费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 为依据;(三)施工,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四)设备供应,以设备先进,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五)建设监理,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收费合理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 标 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采取百分制评分、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
第二十七条 定 标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 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 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包。
第三十条 拒签合同的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 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管理费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