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第三章: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领取和归还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后,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投标书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退还。 第十八条 投标书的变更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九条 分 包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