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需要邀请招标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七条 招标单位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招标工程的条件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九条 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单位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七)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合同。议标的程序可适当从简。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及其各项要求、投标单位须填写的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审核 招标文件制定后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变更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核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标底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标底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