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第三章:监理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业主必须委托监理: (一)国家、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大中型工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的住宅工程和高层住宅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地下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赠款建设的工程; (六)省、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前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未委托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是否委托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业主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有关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