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主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委托方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单位章程。 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取得乙级资质证书三年后,达到甲级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晋级。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资信等。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由资质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四)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