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的用词: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 "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在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范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参加单位: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航空航天部七院
主要起草人: 萧正辉 王世聪 卢安坚
审查单位:全国给水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